财经 cj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财经 > 互联网贷款新规“招安”助贷 谁能分一杯羹

互联网贷款新规“招安”助贷 谁能分一杯羹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5月9日揭开神秘面纱后,预留的监管政策空间为颇具凉意的金融科技企业“助贷”开了正门。《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可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并从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经营管理、风控水平、技术实力等方面对合作机构提出一系列门槛。“助贷”新机遇之下,哪些机构能分得一杯羹?

  初步认可“助贷”

  金融科技机构“助贷”的合规条件与资质要求上,《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可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中,商业银行可与其他机构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进行合作,合作方既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他非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也包括在内。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办法》将对银行、保险、助贷机构等合作产生深远影响,尤其是为金融科技企业参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提供明确依据,将进一步加速金融科技机构与银行业机构的合作。

  正如北京市网络法学会副秘书长车宁所说,这一政策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监管对“助贷”模式的初步认可,互联网贷款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同时需应用大数据等技术,金融科技企业有自身独到的经验、技术、用户和场景,因此不可能把银行合作机构范围限制在持牌金融机构,适度放开非持牌金融机构参与合作,也体现了监管对市场规律的尊重。

  当前,贷款线上化已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趋势。近两年,众多银行业机构纷纷开展互联网贷款尝试,且多家采取与助贷机构合作的方式。在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看来,各家银行业机构业务能力千差万别,“助贷”机构也良莠不齐,在合作模式不统一的情况下,产品合规问题和风险时有发生。因此,此次《办法》将补齐制度短板,对于范畴非常广泛的助贷机构来说,也将进一步明确与银行业合作的机构范畴、业务范畴,以及在合作中各类机构的责任分担。

  一金融科技企业从业人士则感慨道:“对于金融科技企业来说,数千家银行的广阔to B市场正式打开大门,在获客、风控、科技、运营、贷后等诸多领域存在合作空间。对于消费金融市场来说,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正规军的加入,将进一步促进消费金融市场的繁荣,使目前的市场环境更加规范,加速不正规贷款机构的出清,有效降低市场整体利率水平,逐步缓解在风险管理、信息保护、贷后催收等方面的顽疾,使消费者获得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技术能力为“硬门槛”

  尽管《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助贷”模式,但实际合作中,机构又需具备哪些条件?准入门槛有多高?

  为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此外,商业银行每年应对与合作机构的数据交互进行信息科技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确保不因合作而降低商业银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确保业务连续性。

  在于百程看来,目前版本规定银行对合作机构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并按照其层级和类别确定相应审批权限,相对更加合理,有利于银行与各类机构开展合作的积极性,对于相关助贷合作方也比较有利。

  不过,从《办法》多条规定来看,要想成为商业银行的合作机构并不轻松。车宁指出,当前金融科技机构与银行合作仍存不少难点,一方面是金融科技机构与银行的磨合,主要体现在助贷机构和银行合作的合规性上,例如在产品数据的使用、储存、转让等方面,如何符合银行和监管的要求将是一个挑战;另一方面,银行部分内控合规制度也较为陈旧,某种程度上与互联网信贷不相适应,哪怕调整也非一蹴而就,因此想要推进与银行的合作,金融科技机构还需进一步适应银行传统的合规体系要求。

  除了合规条件外,技术实力也将是一大门槛。车宁进一步称,当前,金融科技机构不但需要自身把握风险,积累经验和技术,还要将这些能力向合作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输出,因此技术能力将是“硬门槛”。

  退出中的网贷机构参与无望

  值得关注的是,监管给金融科技企业“助贷”放开口子的另一面,曾在行业 “风云一时”的网贷机构也仍在进行清退转型。一方面,10余个省市官宣“取缔”网贷,另一方面,多家大型网贷机构陆续开启清退。

  此前,便有多家网贷机构探索转型“助贷”,此次《办法》对“助贷”模式基本认可后,是否意味着网贷机构转型“助贷”再现契机?

  于百程直言,基于《办法》要求,银行后续对于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上可能会将业务合规性与业务能力并重,合作机构本身出现过风险事件和合规问题的,将难以进入“白名单”。而转型中的网贷类机构要想与银行合作,首先需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向银行证明自身具有合规开展相应服务的业务能力,二是对过往网贷资产的风险完成清退和隔离。

  此外,也有从业人士直言,正在退出的网贷机构不在《办法》的合作机构名单内,其次,网贷行业本身风险尚未出清,不符合文件审慎的总体基调。

  合作标准明确后,哪些金融科技企业有望“上车”?又该注意哪些风险?一金融科技行业资深从业者告诉北京商报记者,除个别零售业务发达、金融科技转型迅速的股份制大行外,当前数千家中小型银行在获客、运营、风控等消费金融关键领域经验积累不足、人才储备有限。因此,各类第三方机构中,具有流量优势的电子商务公司、具有运营优势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技术优势的金融科技服务公司将成为优先“上车”的机构。

  车宁同样称,要想与银行业机构达成合作,金融科技企业自身要有互联网信贷积淀,如技术、合规、场景、客流等多方面的能力,此外,还需具备和传统金融机构合作的经验及团队,这一点也非常重要。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则进一步建议,助贷机构应当以合规为本,持续提升自身的水平和管理能力,与银行划定清晰权责以满足监管要求,此外从集中性要求来看,助贷机构也应当拓展多元合作对象,减少合作过于集中带来的风险。(北京商报记者岳品瑜 刘四红)

[ 责编:冯浩 ]
姓 名:
邮箱
留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