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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薪酬制度改革意见审议通过 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

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会议指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要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建立健全同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同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中国人民大学国企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锦表示,国企薪酬制度改革本质上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基本分配制度,强调把劳动力市场、劳动生产率作为重要考评指标,突出了职工的主体地位。

自2003年建立新的国资管理体系以来,对于国有企业的工资管理在不断规范、不断强化,解决了此前决定机制无序、行业严重不公平等弊端,逐步建立起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体系。

李锦表示,此次改革把国企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作为国企工资的两个决定因素,这可能意味着,将通过人员精简提高效率、激发活力,国企不能再依靠劳动力扩张的增长模式,而是注重科技含量和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撰文分析,国有企业要坚持效益导向,进一步完善调控指标体系、调控方式,强化与经济效益、投资回报紧密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切实扭转部分企业工资与效益增长不匹配状况,确保企业用工总量、工资水平与企业效益、竞争力相适应。

周丽莎表示,劳动生产率提高,是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在具体企业的充分体现。这样可以鼓励劳动者为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做贡献,既能体现劳动的价值,也能促进国企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既体现了市场的共性因素,也体现了企业个体的个性情况,更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的充分体现。

薪酬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李锦表示,这次改革将真正触及千万国企员工的切身利益,广大国企员工对此次改革文件翘首以盼,而有效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也是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的根源和核心。

时任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去年底召开的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表示,要尽快出台实施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意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开展薪酬分配差异化改革试点,稳慎把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频率和幅度。

2015年9月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全员绩效考核,以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

彼时,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在解读上述文件时曾透露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路径。

一是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初步考虑是,结合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和分类,分类实施改革。坚持和完善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机制,逐步扩大竞争性国有企业工资决定自主权,健全平等协商确定机制;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

二是指导国有企业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由企业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结合市场竞争程度和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岗位职责和绩效贡献自主确定不同岗位人员工资,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增强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的薪酬竞争力,激发企业内生活力。

三是加强和改进国家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薪酬调查与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通过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等信息,为国有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及其增长水平提供信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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