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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邬海波:新《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控股股东、实控人的适格性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

3月27日下午,由内蒙古证监局和内蒙古上市公司协会主办,证券时报协办的“新《证券法》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义务及风险防范线上视频”培训活动成功举办。

本期活动上,主讲嘉宾安信证券投资银行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邬海波,从本次《证券法》修订概述、新《证券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修订分析以及新《证券法》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风险的建议等几个方面做了深入解读。

“2005年修订至今,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经济形势、市场生态、政策环境、监管要求发生显著变化,原《证券法》的不少规定明显滞后于市场发展实际,不能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防控化解金融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的要求。”邬海波说。

在这样的背景下,证券法的修订历时六年,社会各方广泛关注并积极参与。据了解,原证券法一共240条,本次共修改166条、删除24条、新增24条,调整幅度较大。

邬海波说,本次修订主要包括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完善证券交易制度、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以及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等十大方面。

“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修订相关的内容有十二条。”邬海波认为,包括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适格性;撤销证券发行注册时,增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过错推定的连带责任;欺诈发行上市的,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买回证券义务;补充了现有减持规定的法律基础;新增应当披露的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重大违法时,加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处罚责任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增应当披露的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方面,邬海波结合相关案例进行了分析。案例显示,某上市公司股东刘某持有公司10.28%股份;股东代某持有公司9.31%股份。二人于2015年1月登记结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二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19.59%。

刘某、代某在结婚后,一直未告知公司并披露二者的一致行动关系,也未及时披露相关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问询后才分别在2016年1月12日和1月19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对此,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东刘某,代某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上海证监局对刘某、代某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60万元罚款。

“根据新《证券法》,该事项最高处罚金额为500万元,且处罚依据更加明确。”邬海波表示。

对于如何防范降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风险,邬海波给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首先,理顺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信息沟通渠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使权力应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等章程规定的方式,避免越过上市公司内控治理制度直接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再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出具承诺需要更加谨慎,对承诺的可履行性进行谨慎评估;最后,具体事项需要从法规和案例两方面双重确认,不确定事项事先与法律顾问、证监局或交易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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